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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锋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管理及规定
发布时间:2013-6-13 阅读:8155次   打印本页 || 关闭窗口


一:租赁期限及租的缴纳 
   1.承租人所租车辆租按车型租有所不同,租的计算时间*为一天,超时按照所租车型加收一定的费用,未满*超过3小时算半天,超过6小时算一天,按全天收费。 
   2.承租方需要向我公司缴纳一定的车辆****即押(车型不同押不同),合同期满后验收车辆,计算各项费用后多退少补。 
   3.承租人所租车辆每天限行200公里,超过部分由我方按照超出的公里数加收一定的费用,油量为空对空,满对满,以车辆仪表盘为准。油量不足需补足油费,加多不折现。
二:双方的义务和责任 
   1.汽车租赁人员需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驾驶证,所租用车型与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相符。租车用车期间,承租方不得将车辆转租、转借、典当、抵押或交与无证人员驾驶。用车期间,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,并承担由于违章、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。
   2.汽车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承租方必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****时间通知我公司,由我公司协助报交警事故大队并取得事故责任认定书,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协助我公司进行保险理赔。事故车辆必须在我方指定修理厂维修;事故车辆在维修期间,承租方按照实际维修天数支付给我方租;我方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,保险公司赔付的不足额由承租方承担;承租方按照事故总维修的20%赔付我方车辆加速折旧费。 
  3.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产生的燃油费、过路过桥费、停车费等。我公司购买车辆的必保险种,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他险种,出租方可代办手续,费用由承租方承担。 
  4.承租方不得将承租车辆当做营业车、教练车使用,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、做测试实验及其他有损坏性质的驾驶,否则我公司将收取承租方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违约。承租方所租车辆使用的燃油必须符合车辆标准,违反燃油标准造成的机件工作不正常或损坏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损失。 
  5.在租车期间车辆出现机械故障(非人为因素),如需换件乙方承租方必须取得我公司同意,原件必须带回由专业鉴定人员鉴定故障原因,否则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理;人为因素造成机械故障或损坏的费用由乙方承担。 
  6.承租方所租车辆****于四川和重庆范围使用,若承租方要驶离上诉范围必须取得甲方同意,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。我公司将向公安机关报警扣押车辆,合同自行终止,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,车辆****不退。 
  7.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、报废或其他形式的灭失,必须承担车厢自灭失之日起到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期间(**长不超过四个月)的车辆租的80%及保险免陪部分。 
  8.承租方的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或免陪、以及保险赔付额度以外的所有损失和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。(如酒后驾车、无证驾车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) 
  9.用车5天以上需预付租,不得将押抵做租使用。承租方拖欠两日租,我公司有权利收回被租车辆,不承担因收回车辆造成的所有责任,并按照本次租总额的20%收取承租方违约;我公司在收到承租人租及足额车辆****之后,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人,收款日期以支票到账或收到现之日为准。 
  10.以还车之时计算,行驶范围在成都区市县范围内留500元作为违章押,15个工作日后无违章全额退还;行驶范围在成都以外范围留1000元,30个工作日后无违章全额退还,法定节假日日期顺延。 
  11.租赁期间承租人拥有车辆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。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车辆购买了的保险使用权。 
  12.合同的变更和解除,必须经租赁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。以上条款若有不妥之处,请以租车合同为准,解释权归成都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。 

成都锋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座机:028-85211698 手机:13980496698  投诉热线:15308229555 地址:晋吉南路双楠格调1栋1单元4楼4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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